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2號
原 告 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昱家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 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 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 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施 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 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 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 行細則第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於96年3月12日以被告舉發原告所有第137431號「安 全帽通風散熱構造」新型專利之專利舉發案件審定確定前, 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其後上開規定既於97年7月1日經 公布施行,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96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 程序之裁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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