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77號
SLDV,91,重訴,377,200206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達代收人 謝鵬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台北市○○路○段一 六九號二二樓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契約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謝馥穗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