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55號
SLDV,91,重訴,355,200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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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五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達代收人 謝鵬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乙方即原告之營業場所所在地台北市○ ○路○段一六九號二二樓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二條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謝馥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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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