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68號
SLDV,91,訴,668,200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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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
  原   告 麗心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燕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謝馥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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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心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