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7年度,34號
TNDM,97,附民,34,200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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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甲○○
訴 訟 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驛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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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驛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