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金卡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委 託原告中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生產VCD共十萬七千五百片,雙方並協議每片以 新臺幣(下同)六元五角之價格計算生產之報酬,詎原告依被告指示,將生產產 品悉數交付後,履經催討,被告均拒不給付報酬,爰依承攬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報 酬款,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三、經查原告主張上情,已據其提出統一發票十一紙、應收帳款對帳單一紙、派車單 十紙等影本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 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 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定利率依民法第一百 零三條之規定為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陸拾玖萬捌仟柒 佰伍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 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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