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68號
SLDV,91,訴,268,2002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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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佳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八萬六千五百零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原告公司係經營寢具製售事業,被告於九十年六月、七月向原告購買寢具價金分 別為新台幣(下同)二百十九萬一千四百九十三元、一百五十二萬七千四百十元 ,被告僅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日匯款十二萬元予原告,尚欠原告貨款三百五十 八萬六千五百零三元,屢催不付。
㈡被告都是直接向原告公司訂購寢具,而非透過李有仁,被告明知李有仁已離職之 事實,又匯款給李有仁,且自承與原告公司於八十八年九月前即與李有仁熟識, 故更可證明被告請陳利吉匯款予原告及被告匯款予李有仁,均係其與李有仁間私 人借貸之金錢往來,與本件貨款根本無關。
三、證據:銷貨明細表影本二件、估價單影本二十件、帳本節錄影本一件為證。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提供擔供,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二、陳述:
㈠查被告之業務代表李有仁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弟於八十八年間與被告接洽生意, 並表示貨款由其收受即可。被告遂不疑有他而與之購買,除原告起訴狀內容所載 已匯款十二萬元外,被告並分別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及七月六日各匯款二百萬元 及一百八十萬元至原告及李有仁帳戶,故兩造分別受領貨物及支付價金而使買賣 關係消滅。
陳利吉係被告之夫,被告託陳利吉匯款二百萬元予原告,及被告匯款一百八十元 予李有仁,均確實是支付原告之貨款。至李有仁有無將一百八十萬轉交原告,係 原告公司內部之問題。
三、證據:名片影本一件、匯款單影本二件為證。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年六、七月間向原告購買寢具,價金共計三百七十萬六千五



百零三元,除已付價金十二萬元外,餘款三百五十八萬六千五百零三元屢催不付 云云。被告則以向原告購買寢具之價金已全部付清等語置辯。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銷貨明細表影本二件、估價單影本二十件、帳本節錄 影本一件為證,被告對於購買寢具之事實並不爭執,惟以價金已付清等語置辯。 雖原告否認被告已付清價金之事實,然查訴外人李有仁於九十年六、七月間與被 告接洽寢具賣賣之業務,有被告提出之李有仁名片可憑,觀之被告提出之李有仁 名片,名片上明確印有「佳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字,且原告亦陳稱:「李有 仁在原告公司擔任業務方面職務,與被告接洽業務這是事實」等語(見九十一年 四月十日言詞辯論筆錄),自堪信李有仁係原告之受僱人無疑。又被告於九十年 五月三十日匯款二百萬元予原告,有原告提出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影本可 稽,匯款人陳利吉,為被告之夫,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被告係經營獨資商號之 東洋寢飾行陳利吉為被告之夫,被告向原告購買寢具,乃託陳利吉義匯款二百 萬元予原告清償購買寢具之貨款,恆屬常情,原告亦承認已受領二百萬元之匯款 ,另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此筆匯款與系爭貨款無關,自發生清償之效力。又被告於 九十年七月六日託陳利吉匯款一百八十萬元予李有仁,有被告提出之台北市第一 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在卷可據,李有仁既係原告之受僱人,原告指派 李有仁與被告接洽寢具買賣業務,就買賣寢具之價金,李有仁自係有受領權人, 寢具買受人之被告,匯款一百八十萬元予李有仁清償寢具貨款,經李有仁受領後 ,自亦發生清償之效力。至李有仁有無將所受領之一百八十萬元轉交予原告,乃 原告內部管理之問題,與清償效力無涉。
三、按依債之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三百五十八萬六 千五百零三元,被告已匯款三百八十萬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 =0000000元)清償貨款,已逾原告請求貨款之金額,貨款債之關係消滅,被告已 無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據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三百五十八萬六千五百零 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 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已無關勝敗之判斷,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周明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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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