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奧地利商汎沃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萬元(甲○○○任期三年,三六9乘一
0萬元;卡爾賽、卓鴻圖確認期限自九十年七月至九十二年二月,各二0乘一0萬元
)折合銀元貳佰伍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叁佰叁
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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