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丙○○
丁○○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等與被告乙○○、己○○○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伍仟伍佰元,折合銀元柒拾肆萬
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肆佰壹拾玖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
貳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馥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