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418號
TPDV,98,除,418,200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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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甲○○即郭榮貴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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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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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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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 │1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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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