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119號
SLDV,91,補,119,2002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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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蔡秋梅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馥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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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