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蔡秋梅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馥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