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574號
SLDV,91,聲,574,200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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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四號
  聲 請 人 真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宏達
  相 對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右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又保 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㈠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 之理由。㈡應保全之證據。㈢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㈣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上開 理由並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七十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法取得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更名為智慧財產局) 所發新型第一一三五六九號「可穩固定位之中央處理器插座結構」專利,惟相對 人竟購入侵害上述專利權之中央處理器,插裝於相對人出產之主機板上。為恐侵 權證據滅失,並為證明相對人產製、出口、銷售之物品是否侵害聲請人上開專利 權,爰聲請保全下列證據:㈠相對人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裁定執行日止 販賣、出口之電腦、電腦主機板數量。㈡相對人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裁 定執行日止販賣、出口之電腦、電腦主機板買受人公司名稱及數量。㈢記錄相對 人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裁定執行日止販賣、出口之電腦、電腦主機板數 量之磁片、帳冊。㈣相對人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裁定執行日止購入「 PGA370」、「mPGA478B」、「PGA462」中央處理器插座之數量、價格、來源廠商 名稱。㈤相對人在裁定執行日已裝有「PGA370」、「mPGA478B」、「PGA462」中 央處理器插座之電腦庫存數量及「PGA370」、「mPGA478B」、「PGA462」中央處 理器插座之庫存數量。
三、查聲請人聲請保全之證據恐將滅失之事實,未據聲請人釋明;且聲請人聲請保全 相對人販賣、出口、庫存之電腦、電腦主機板數量、上下游客戶資料等證據,與 聲請人欲證明之事實有何關連?理由何在?亦未據聲請人釋明,核與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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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