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甲○○即蔡黃玲美
乙○○即蔡黃玲美
戊○○即蔡黃玲美
丙○○即蔡黃玲美
丁○○即蔡黃玲美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即蔡黃玲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07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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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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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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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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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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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 │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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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 │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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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9ND04450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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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9ND04598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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