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乙○○即翁遠之繼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06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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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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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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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8CX0000000-0 │ │1 │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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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8GX0000000-0 │ │1 │1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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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GX0000000-0 │ │1 │1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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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GX0000000-0 │ │1 │1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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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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