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313號
TPDV,98,除,313,200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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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國倫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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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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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懋騏企業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雙園│23,094元 │97年9月10日 │AB0000000 │5個月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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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冠順印刷事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7,944元 │97年7月31日 │BW0000000 │3個月 │
│ │司 │古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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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商鉅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8,286元 │97年8月10日 │AV0000000 │4個月 │
│ │ │萬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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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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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倫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