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甲○○即高庚申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民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9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MX0000000-0 │ │1 │64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