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293號
TPDV,98,除,293,200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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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甲○○即高庚申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民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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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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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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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MX0000000-0 │ │1 │6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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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