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282號
TPDV,98,除,282,200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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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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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8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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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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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洋慶企業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97年10月18日│100,000元 │AA0000000 │
│ │林齊龍 │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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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