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三八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定
送達代收人:林
張森園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裁定, 函請相對人就此假扣押事件於函到二十日內行使權利,逾期將依法請求裁定返還 擔保金,惟該函於郵寄送達時,遭郵政機關以相對人之設址處查無此人退回,為 此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惟查相對人為股份有 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外應由其董事張森園代表相 對人,即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且張森園係居住於台北市○○區○○路一段三七 巷一之七號三樓,此有戶籍謄本可稽,並為聲請人所可得而知,聲請人僅向相對 人公司所在地即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六弄二七號一樓寄發存證信函,遭 受退件,即遽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自有未洽,應不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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