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謝馥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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