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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0年度,231號
SLDV,90,簡上,231,200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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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蔣銘錫
  代 理 人 陳永慶
  被   告 陳清雄
        王文釧
        陳淑敏
        吳建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關於「台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郁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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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