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205號
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03,29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9,7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08,768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
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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