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205號
TPDV,98,審重訴,205,20090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205號
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03,29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9,7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08,768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
  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