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167號
TPDV,98,審重訴,167,2009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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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七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89,75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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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七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