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七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89,75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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