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達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聖鼎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大同區○○○路323之1 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屬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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