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774號
TPDV,98,審訴,774,200902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7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丙○○
      己○○○○○○○○
      甲○○○○○○○○
      戊○○○○○○○○
      乙○○○○○○○○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柯聖崇之
  繼承人柯張玉梅柯悅娟柯振榮、柯悅桂、柯振道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柯張玉梅柯悅娟柯振榮、柯悅桂、柯振道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柒仟零壹拾陸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貳拾元。
 ㈡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