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629號
TPDV,98,審訴,629,2009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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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29號
原   告 華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宣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0,312
     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1,4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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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