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404號
TPDV,98,審訴,404,2009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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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04號
  原   告 裕泰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泛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741,398 元,然 未補繳裁判費7,15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 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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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泰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