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78號
原 告 鎧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慶尚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竹東鎮○○街13巷40弄32號 5 樓」,此有原告所陳報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非在 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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