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98年度,27號
TPDV,98,審建,27,2009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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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27號
原   告 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群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群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伍仟貳佰叁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
  壹佰肆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㈢補正原告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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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群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