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27號
原 告 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群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群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伍仟貳佰叁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
壹佰肆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㈢補正原告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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