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聲字,98年度,222號
TPDV,98,審司聲,222,2009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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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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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