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8年度,47號
TPDV,98,審司,47,2009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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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戊○○
      辛○○
      己○○
      徐永清
      庚○○
      甲○○
      乙○○
      丙○○
相 對 人 三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三煜企業有限公司,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及經濟部商業司 57年4月26日經商字第14942號解釋,股東間意見不合無法繼 續營業得聲請法院裁定解散,而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 ,因股東經營理念不合,於公司營運上履有摩擦,故於97年 11月 4日召開相對人公司之全體股東會,全體股東同意拆夥 、清理公司帳務並於解散登記申請書簽字,按股東持股比例 分配公司資產,並另於97年11月12日召開股東會為公司資產 分配,惟相對人嗣竟違背前開決議,遲不辦理公司解散,至 無法進行清算分配公司財產,影響股東權益,且相對人公司 似有隱匿公司資產之嫌,恐損及股東權益,相對人公司亦因 股東理念不合而顯難繼續經營,而相對人公司之執行業務股 東又拒絕依前開決議辦理解散,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 聲請裁定解散等語。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固得據股東 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 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 自應該公司尚未經解散為前提。然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解散 之相對人公司,業經經濟部於98年1月23日以經授中字第098 8084540號函為解散登記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 司最新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北市商業處98年2月3日北 市商二字第09830668000號函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明細在卷可參,相對人公司既已經解散登記,則聲請人復聲 請本院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即無必要,自不應准許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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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