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曾仲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碧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曾仲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碧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碧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碧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7年11月14 日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茲因本公司 於97 年12 月29日向台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申請營業稅累 積留抵稅額退稅,於98年1 月8 日核准退稅,但依公司法第 333 條規定,需聲請法院核准由曾仲權擔任清算人代表本公 司具領應退稅款,再由清算人重新分派財案,爰聲請選派清 算人,以利處理分派退稅款事宜等語。
三、經查,碧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曾經清算程序,於97年11 月14日經本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據調閱本院97 年度司字第50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審核屬實。則聲請人在清 算完結後,始因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辦理退稅而 有可供分派之財產,聲請人原為該公司股東,核屬利害關係 人,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揆 諸首揭規定意旨,聲請人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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