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勝豪科技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訢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之強 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0661號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 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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