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314號
聲 請 人 百亨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實繳新臺幣壹仟元,請補繳新臺
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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