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3361號
TPDV,98,司票,3361,2009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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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361號
聲 請 人 Wynn Reso
            335
             9
法定代理人 Ian Micha
            u
非訟代理人 朱德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請釋明聲請人Wynn Resorts(Macau)SA 及其法定代理人
  Ian Michael Coughlan之中文譯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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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