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2222號
TPDV,98,司票,2222,2009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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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2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ARLAND MARITES ARGUILLES 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GARLAND MARITES ARGUILLES之中文譯名。
二、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請求依據,若無約定利率
  ,則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三、請釋明發票日(民國年月日),亦即提出中譯對照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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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