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飛普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百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即債權人飛普汽車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
(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洪百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
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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