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晶郁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