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629號
TPDV,98,司促,3629,200902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晶郁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1/1頁


參考資料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