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利旺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富利旺企業社或劉芮妗即富利旺
企業社?)及請提出富利旺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
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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