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進財、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
二、請提出證物一、三相關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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