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254號
TPDV,97,重訴,254,2009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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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楓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重訴
字第254號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60元(本訴上訴標的金額為560
萬元,反訴上訴標的金額為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487,92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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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楓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