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縣蘆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1月26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3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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