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112號
TPDV,97,消債更,1112,2009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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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2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依黛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附表:
一、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其證明,並註 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以及剩餘債務總額與積欠各債權銀行 個別債務金額。
二、釋明何以聲請人於協商成立時有能力負擔協商月付金四萬零 一百六十二元,並償還至九十六年十一月?聲請人自陳還款 期間除每月二萬四千餘元之薪資收入外,另有兼職收入及借 貸支應,請說明所述兼職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為何?向何人 借貸及借貸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 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 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四、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 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 計劃。
五、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 稅賦及扶養等費用支出,並提出明細與證明文件。六、聲請人自陳每月須負擔租金一萬元,惟依所提租約契約書之



記載,每月租金數額為一萬九千元,且聲請人並非該租約之 承租人,故請提出相關資料詳為說明。
七、聲請人陳報須扶養李光一及李林靜雯,惟所陳每月支出扶養 費用記載為「有能力才支付」,究為何意?是否指現因負擔 龐大債務,故未支付扶養費用?如否,請檢具相關資料說明 聲請人每月實際支付之扶養費用金額及明細,並提出李光一 及李林靜雯之所有帳戶存摺影本,另陳報共同扶養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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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