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全聲字,97年度,446號
TPDV,97,審全聲,446,2009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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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全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勤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報酬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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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