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勞訴字第
5號給付結算年資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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