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182號
TPDV,96,重訴,1182,200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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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複代理人  丙○○
           2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1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選任相對
人即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二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為被告即相對人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丁○○○○○○○對相對人即 被告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因相對人董事長甲○○業經主管機關認定解任,復無其他董 、監事,致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為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甲○○為相對 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董事長原為甲○○,而原董事黃繼永、蔡佩 勳、林寬文郭厚容、應幼琪及原監察人蔡祥為、蔡滿賢等 人於民國90年至93年間先後辭去職務,該公司乃於96年8月9 日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辦理董事、監察人解任變更登記, 經經濟部以96年8月14日經授商字第09601194920號函核准變 更登記在案,是該公司除原董事長甲○○外,已無其餘董事 、監察人,惟原董事長甲○○因屆期未完成改選,經經濟部 以96年7月5日經授商字第09601143520號函限期於96年9月25 日前完成改選董事變更登記,相對人逾期仍未為改選,是原 董事長甲○○於96年9月25日當然解任等情,有經濟部96年8 月14日經授商字第09601194920號、96年7月5日經授商字第



0960114 352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辭職書及公司變更登 記表各乙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調閱相對人 之公司登記卷宗查明屬實,故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核屬有據,爰審酌甲○○(43年6月3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原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且為該公司之唯 一股東,復於本院95年度司字第91號聲請解散清算事件中, 表明願擔任該公司清算人之意,有上開民事裁定乙份可參, 然因斯時甲○○仍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故其聲請選派清算人 未經本院准許等情,認甲○○對相對人之業務應有相當暸解 ,且負有了結該公司債權債務之責任,本件訴訟由其擔任特 別代理人,堪認允當,從而,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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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