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34號原 告 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被 告 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雅利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複 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被 告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中關於原告「銳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