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4234號
TPDV,96,訴,4234,20090224,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34號
原   告 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   告 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雅利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
被   告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原告「銳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1/1頁


參考資料
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利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