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龍風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兆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杉國際有限公司因93年度重訴字第577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柒佰零參萬柒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
幣拾萬陸仟零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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