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14號
SLDM,90,附民,14,2002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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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附民原 告 陳建基
       即癸○○之承受
        辛○○
        丁○○
        庚○○
        己○○
        戊○○
        子○○
        乙○○
  兼   右
  訴訟代理人 甲○○
  附 民 被告 壬○○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0二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杜 惠 錦
                       法 官 楊 迺 玲
                       法 官 洪 慕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 汲 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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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