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70號
TCDV,98,除,70,200902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凱辰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97年7月31日 │119,31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2 │凱辰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97年8月31日 │5,966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凱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