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37號
TCDV,98,除,137,200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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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實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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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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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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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實力興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太平分行 │97年12月25日 │75,090元 │AB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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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實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